水利非税收入和土地出让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农水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资金——
辽宁农水工程管理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本站讯 日前,辽宁省政府发布《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各级水利非税收入和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水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资金,建立和完善农水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机制,农水工程管理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农村水利工程主要是县、乡、村三级建设、维护管理的工程,“重建轻管”的现象普遍存在。大量的农村水利工程如饮水安全工程、水闸、渠道、塘、坝等建成以后,没有及时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也不健全,缺少维修养护人员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影响一些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据统计,辽宁省排水工程出口设施设备老化、损毁严重,60%以上的排水(灌)站建于上世纪80年代以前,整体运行年限接近40年 ,全省排水闸中只有15%处于完好状态。由于工程维修改造资金投入不足,全省灌区老化、失修、坏损十分严重,造成灌区效益逐年衰减,灌溉面积日益萎缩。
《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各级水利非税收入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资金,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稳定投入增长机制。省、市、县(含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