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水利局涉水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联动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涉水建设项目批后监管,明确管理责任,确保涉水项目建设按审批要求实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保护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各级关于 “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完善“批管分离”机制,加强批后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实施涉水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联动机制。审批科为本局实施涉水建设项目审批的职能科室,各水利站为本局实施涉水建设项目批后监管的责任单位,市水政监察大队为本局实施涉水建设项目批后监管的协调科室。
第三条 为防止审批与监管环节相互脱节,建立涉水建设项目审批档案定期交接制度。审批科除日常及时向各水利站抄送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外,每季度将涉水建设审批项目清单及具体项目审批相关资料整理汇总后抄送市水政监察大队,交接时应相互签字确认。
第四条 各水利站应安排专人负责涉水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工作和接收整理历年来审批科移交的涉水建设项目审批档案资料,并对历年来审批的涉水建设项目进行核查,确保建设项目能按批文要求实施。定期开展对涉水建设项目的批后检查,每个项目批后检查一年不少于四次。
第五条 涉水建设项目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有无按批准的位置、界限施工;
2、有无超范围占用水域;
3、临时占用水域的,临时占用期满后有无按规定恢复水域原状;
4、其他未按批准要求实施的违法占河建设行为。
第六条 各水利站开展涉水建设项目启闭机批后监管,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实地踏勘检查,查阅建设业主提供的相关书面资料。批后监管工作应做好项目现场巡查记录,填制好监督检查情况表,对每一个项目进行现场拍照,并建立相应数据档案。
第七条 涉水建设项目闸门批后监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依法督促建设项目业主落实涉水建设审批时规定的事项。
各水利站对于批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依法及时采取责令停止施工、暂扣工具设备、限期改正、立案查处等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于跨站辖区、重大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市水政监察大队,有必要的还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八条 各水利站组织(跨站辖区的由相关业务主管科室组织)相关单位对涉水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各水利站(或相关业务科室)要及时将该项目监管档案移交市水政监察大队汇总,再由市水政监察大队统一向局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九条 涉水建设项目审批监管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市水政 监察大队应每半年将涉水建设项目的批后监管情况及时汇总成册,与审批科、各水利站及相关科室召开一次审批监管定期通报会,就审批和监管情况互相通报,互相反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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